哈三中缘何破坏历史建筑

近日来身在外地,“哈尔滨第三中学违法施工破坏不可移动文物——老教学楼”事件持续发酵了一周我才得知。虽然无法到实地勘察,但作为从三中毕业十年的校友,面对母校今朝违法施工的行为实在难以理解。从这件事的微博评论看来,许多人对于法律的淡漠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如今,在我的母校哈三中即将迎来90岁华诞之际,在对主楼违法施工被叫停之际,是该把有些问题拿出来讨论一下的时候了。

事件回顾

2013年7月21日,著名文物保护专家,黑龙江日报高级编辑曾一智老师无意中看到哈三中主楼在拆除屋顶上的琉璃瓦(来源),后经她证实,三中老校区主楼的确正在施工。且哈尔滨市文化局在7月22日已经到现场下达了停工单,但施工依然未能停止。

另据7月27日《新华网》报道,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社会文化处调研员张涛表示:“哈三中文物建筑未经审批而施工属于违法施工,这处文物进行的是抗震加固修缮工程,学校打算在开学前完工,所以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这处文物建筑只有设计方案已通过,施工方案虽然上报过一次,但因手续不合格未予批准,应该调整后继续报批,并且没有具备文物资质的监理单位。”

最新消息,违法施工已经停止,但已经拆除的部分还没有恢复原貌,屋顶琉璃瓦拆除近一半,大厅内墙面也已凿毛,更多现场照片,请点击这里

曾一智拍摄

曾一智拍摄

引发讨论:修缮和文保对立?统一?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即依法轩然大波。毕竟哈尔滨三中(历史渊源)是教育界的一面旗帜,许多家长领着孩子路过三中正门的时候都要叮嘱孩子好好努力将来圆梦三中,还有很多哈尔滨市民相信哈三中是超过哈工大的“哈尔滨第一名校”,其影响力可见一斑。这件事情曝光后,出现了市民、学者、学生、记者之间的大讨论——长河以为,如果通过这件事能引发深度探讨,进而提高普法水平,也不妨是坏事变好事。

哈三中教学楼正面(2012年2月拍摄)

哈三中教学楼正面(2012年2月拍摄)

总结了一下,目前主要问题主要有两点:

  1. 文物就不能修缮么?
  2. 老楼不修缮将危及学生安全,校方不能无动于衷。

能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大抵都是善良的人。但善意出发做的事情不一定都有益,如“车祸现场不规范地救人等于杀人”一般,所有的善念都要经过理性的分析考验。

文物当然是要进行修缮的。建筑,尤其是历史建筑,风吹日晒许多年,必然有破损;建设时没有先进技术手段,为了让老建筑长久存在而进行必须的加固修缮也是必要的,否则眼睁睁看着建筑破败,就相当于眼睁睁看着历史流逝,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学校必须对学生的安全负责,如果真的是建筑构件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必然有责任进行加固维修,这点毋庸置疑。

所以,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修缮,可以加固——但关键是:不能违法。

说到这里,有必要进行一下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适时进行维护和修缮。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保护资金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为所有权人的维护和修缮提供方便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维护、修缮方案;可能影响历史建筑房屋安全的,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

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市规划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对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

维护和修缮方案应当由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摆了这么多法条,要说明的只是一个问题:学校有责任管理、维修老房子,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申报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在得到审批的前提下,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和施工。据2009年的报道,黑龙江省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只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院一家,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公司只有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如今哈市有资质的公司是否有所增加,我没有确切数据,但至少可以肯定,在哈尔滨进行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是可以合法进行的。

网友阿四四绘制的合法施工流程逻辑图

网友阿四四绘制的合法施工流程逻辑图(来源)

于是,事情变成了:明明可以合理合法办的事情,怎么就偏要违法呢?

从哈尔滨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社会文化处调研员张涛的话中可以读出来:因为学校希望假期完成施工,不耽误开学进度——为了开学进度就可以违法么?

这可是一座名校,每年都从这所学校里走出许多未来的精英人才,“精英制造者”们对法律和社会规则的淡漠,令我十分失望。

你可以不关注历史文化,你可以不关注建筑、文物,但是你应该不至于也不关注法制建设。

文保,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规矩都是人定的”这句话是中华文化里典型的糟粕之一。在我们身边,有太多的人义愤填膺,有太多的人渴望公平正义,但是当可以拥有“低成本违规”特权的时候,当可以有机会侵占别人或国家利益的时候,又会有多少人能放得平心中那杆秤?而这也是一块最好的试金石。

最简单的例子,莫过于过马路的信号灯。

十三年前的地理课堂上,就是在哈三中,我的老师说,“用什么来证明你们接受过良好教育?至少要不闯红灯吧!”此后,语文老师在那栋历史建筑中对我们说,“不要觉得别人闯红灯你也可以,如果此时恰好有一个小孩看到你这样做,他以为闯红灯是正常的,那么未来如果他死于交通事故,你能付得起责任么?”

什么才能体现名校的精神?高升学率和高考平均分?完备的教学设备仪器?数不清的各类竞赛获奖证书?这些都不是,我一直引以为傲的,就是哈三中具备的“大学精神”。在哈三中,能听到世界一流专家(也是我们的校友)的报告,能在高三也在18:00之前放学回家,能三年都有体育课,能有音乐鉴赏课和美术鉴赏课,能通过选修课锻炼自己的独立思想……更重要的,是从不闯红灯等小事上体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对社会正面的影响,培养大量有益于社会的高级知识分子,这才是哈三中的灵魂。

十二年前,三中团委书记说“我们培养的就是国家的接班人”,要让学生担负起改造社会的重任,学校却做出了这样的表率,让学生、让校友情何以堪?

轻视规则,淡漠法律的结果是什么?瓜农会一直被打,房嫂会层出不穷,有毒食物会摆满餐桌……那些制定和执行规则的人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反倒嘲笑文保人士的平头百信是最大受害者。

有人提出“学生的安全比建筑重要,所以应该尽快(违法)维修”的论调,不禁想起了王军《城记》中的一段:

最令人震惊的事实,莫过于在1958年大跃进时期,正式提出了改造故宫和在天安门建政府大楼的设想。“北京市当中放上一个大故宫,以致行人都要绕道而行,交通十分不便”;“要用阶级观点分析故宫和天安门的建筑艺术”!多么响亮、正当,多么熟悉的思维和语言,熟悉得令人不寒而栗!

后记

前几日观看正在热播的《精忠岳飞》,被虏到金营的宇文虚中为保护文物不惜一死,并写家书叮嘱“万不得己,先弃辎重物事,其次弃衣被,再弃书册卷轴,最后弃古器。”这是宋人对待历史文化的态度,如今我们中的许多人对待不可移动文物的视角,与野蛮的金人何异?

至于一再强调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资质,不是教条,而是无法保证无资质的单位在工作中不会对文物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坏。德国人的确可以做到完全尊重历史地还原历史建筑原貌(见此视频),但在中国就往往将修缮变成破坏,这也是一件值得深思的问题。

长河

大话哈尔滨网站发起人,联系方式: dachangh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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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条评论

  1. 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我前几天才回母校 老三中的老教学楼棚顶下陷 一度曾经下落土块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我前几天才回母校 老三中的老教学楼棚顶下陷 一度曾经下落土块墙皮才迫不得已维修的 而且只是维修其中出现危房险情的一部分 麻烦主页菌做了详细调查才写墙皮才迫不得已维修的 而且只是维修其中出现危房险情的一部分 麻烦主页菌做了详细调查才写

  2. 卢达

    此事一经媒体报道,立即「依法」轩然大波另链接颜色很不明显。

  3. 卢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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