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易所,成立于1933年(民国22年)10月,由日伪合办,是日伪垄断北满经济的中枢机构之一。
据《哈尔滨市志·金融》记载:
1922年4月1日,滨江货币交易所设于哈尔滨道外南三道街原货币交易市场,又称钱票交易所。
哈尔滨自中、交两行发行哈大洋后,哈大洋成为各种纸币的兑换物。此时钱庄、钱号及小汇兑所,难以承担此项业务,嘱意经营哈大洋兑换的人便都云集在道外南三道街,自然地形成了一个货币交易市场。最初参与人主要是做些现钞买卖,由于交易人完全是体体行动,既无规章制度,也不受任何约束,出现无政府状态。鉴此,吉林当局责成滨江道、县吸收官商投资10万元组成受官府主宰的滨江货币交易所。
1923年初,吉林省财政厅颁布《交易所章程》,对滨江货币交易所性质、资金、业务范围、存在年限做了严格规定。确定该交易所性质为无限公司。资本金必须在现在基础上增至80万元以上,并将资本金送交永衡官银钱号存储,其中4/5做为保证金,不得随便提用,另1/5做为营业资本,可自由支取存款利息作为交易所的营业收入。营业内容主要限于兑换,不得兼营他业,如兼营证券买卖时,须呈请财政厅特许。设立时间以10年为限,期满如继续经营时,应申报请求续期经营。参加交易所的交易人员只限于中国人,并须有2名保证人,交易人按所交常存保证金的多少分为甲、乙、丙3等。最高交易额可以达到哈大洋30万元。交保证金不足抵补耗费时,则追交保证金。交易双方买卖成交后应向交易所缴纳5手续费,由交易所提出3/10上缴财政厅,并按规定按月由监察局、税捐局征收税款。交易所内设监察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察。交易所不设立清算机构,只雇佣1—2名办事员,记录买卖双方实际交易数目。交易时间每天早晨8点半—下午3点,中间休息。交易的币种有哈大洋票、金票、吉林官帖、黑龙江官帖、永衡大洋票等,以哈大洋票对金票的交易为主。哈大洋对金票的交易,以哈大洋票500元作为喊价单位,而实际交易中多以1000元为最低喊价单位,有时则上升到1500元、2000元或2500元为喊价单位。哈大洋票对金票的价格,一般是参照银元的价格和金票的汇兑价格来决定,但也受世界银价的影响。
哈大洋发行后价格坚挺,与大银元价格基本一致,1923年春,日本发生关东大地震,经济不景气,致使金票价格疲软,哈大洋价格高于金票价格,由此促成哈大洋日成交额多达数十万元。
哈大洋对奉票、永衡大洋票、吉帖、江帖货币的交易,成交额一般都很少。奉票、吉帖的日成交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江帖的日成交额一般在4万元。永衡大洋票只有几千元。
交易方法有定期交易和现钞交易两种,以定期交易为主。定期交易,一个月份为3个期限,即在每月10日、20日、30日谈成交易,然后按议定期限交货。1927年当局明令取消期货交易,只准现钞买卖。实则暗地期货交易活动仍不止。
参加货币交易人员大都是各银行、银号和店铺工作人员。在哈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东三省官银号、广信公司等不直接出面参加货币交易所活动,而是通过列宁主义隆峻、宝隆银号、功成玉、永衡泰、和顺泰、天丰东、合胜东等钱铺为之办理货币买卖事宜。有些汇兑庄、钱粮代理店等则联合从事哈大洋的交易。各外国银行和特产商不能直接参与交易活动,只能通过中国经纪人来搞货币交易,如英国汇丰银行、美国花旗银行通过汇丰号、祥泰号参加交易。日本各银行没有固定的经纪人,随时指定经纪人参与交易。交易场竞争激烈,各施手段,人为操纵交易行情,达到利已的目的。开业初期,交易所业务较为平淡,1925年前后异常活跃,1927年4月合法交易人已达118人。至1932年,交易所成交额仍达哈大洋2亿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12月2日,由于伪满当局强制使用伪满币,其它民族货币如哈大洋票等,均被限期收回,滨江货币交易所自行解体,由日伪指定的哈尔滨交易所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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