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交涉局,旧址位于道里兆麟街123号,是具有新艺术风格建筑,现为中共哈尔滨市委3号楼。中东铁路开工兴建后,中俄之间交涉频繁。1899年,黑龙江将军恩泽等上奏,请于哈尔滨设铁路交涉总局,各段监工处设铁路交涉分局,由省派员专办中俄铁路交涉事宜。同年5月31日,中俄在哈尔滨签订《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章程》。吉林铁路交涉局设在秦家岗,后因庚子事变而被毁。
随着铁路工程的进展,沿路工商逐渐兴盛,而俄方于哈尔滨等处擅自展拓土地,关系铁路的交涉日繁。1901年6月,俄方总监工尤戈维奇委派其代办达聂尔向中方申请设立交涉机构。吉林将军奏请派员重设哈尔滨铁路交涉总局,并增设分局。同年7月,吉林将军长顺与尤戈维奇会谈修改原订章程,于7月18日在哈尔滨订定《增改吉林铁路交涉总局章程》11条。
该章程规定了铁路交涉总局及其官员的设立,规定“在吉林哈尔滨设立铁路交涉总局一处,派专任局员数人,专驻哈尔滨,铁路各段监工处亦各派专员,各段之专员均归哈尔滨总局节制”;规定了交涉总局的管辖范围:“设立该局,专为定办吉林省所有各事件,或正关涉铁路公司,或连涉铁路公司,再或正关涉或连涉与东省铁路作工之人,并承办各种料件之各包揽人、各匠人,又所有居住铁路界内或暂住、或久住之华人,如买卖人、手艺人,或服役或闲居诸色人等,虽不涉铁路差使,亦均归哈尔滨总局定断办理。”这就是说,凡是涉及中东铁路公司的一切人员、事件,以及与居住在铁路用地内的所有中国人有关的纠纷,铁路交涉总局均有管辖权。
办理上述交涉的原则是:一般案件由交涉总局派驻当地官员与当地俄方监工会同处理:“遇有不甚违背中国律例及铁路章程之事,就近与各该段监工商议办理”;遇有重大案件,“甚违中国律例及铁路章程,如命案、聚众犯上、强奸、窃盗愈吉林钱三百吊,以及贪赃等事并类此之案”,“无论犯事距哈远近”,均报在哈尔滨的“交涉总局会同总监工核办”;至于“一切极重事件,凡应斩决及流罪以上之人”的案件,以及交涉总局与总监工意见不一的案件,均上报吉林将军会同总监工核办。铁路交涉总局的官员、兵丁,“均归(吉林)将军委派”。铁路交涉总局的经费,章程则规定由中东铁路公司支付:“总监工每年缴给该总局总办吉林市平银六万两。”
(1902年在道里建成的吉林铁路交涉局新址,图片来自哈尔滨新闻网和新浪网友“故纸旧影哈拉滨”。)
1901年12月1日,清廷允准设立交涉总局,以文韫为总办,方朗为会办。1902年,交涉局新址在现在的道里兆麟街123号建成。后在1918年被烧毁,1919年9月22日中东铁路公司理事会决定重建,1921年新署舍建成。1932年6月11日吉林铁路交涉局撤销,伪满外交部在哈设立北满特派员公署办理东铁问题与对苏交涉,施履本就任特派员。
(1921年烧毁后新建成的吉林铁路交涉局,1932年6月11日改为外交部北满特派员公署。)
(1989年,吉林铁路交涉局旧址。)
(2013年6月,吉林铁路交涉局旧址,现哈尔滨市委3号楼。)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