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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共哈尔滨组成立100周年征文
[内容摘要] 哈尔滨是全国解放最早,建立劳动组织最早的大城市。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后,中共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劳动工作,1948年月1月30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第二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哈尔滨特别市劳动局。
市劳动局成立后,劳动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党的方针政策,调整劳资关系,制定分配办法,解决广大劳动者的就业、劳保福利和安全生产等问题,激发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为解放全中国做出了贡献。哈尔滨解放七十多年来,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劳动保障工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也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劳动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本文内容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建国初期劳动工作所作出的历史贡献,体现在采取“包下来”和统包统配就业,不断改善工人待遇,逐步提高保险福利,科学进行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工资管理等方面。二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滚滚春潮,劳动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惠及民生乃至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为。以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不断加大劳动法制建设,劳动就业、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改革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已基本形成。
关键词:早期 劳动保障 历史贡献
一、东方破晓、共和国长子的历史担当
20世纪初叶,哈尔滨因中东铁路的建设由村镇逐步发展为城市。当俄国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带来马克思主义时,中东铁路已全线通车。连接苏俄的红色之路的形成,有力推动了中国革命的发展。作为这条铁路枢扭的哈尔滨,汇集了“产业工人数量多且集中,觉悟程度比较高,有强烈革命性”的工人队伍。1923年10月,东北地区的第一颗革命火种——中共哈尔滨组在哈尔滨诞生,并在漫漫长夜的黑土地上逐步燎原。不屈不挠的哈尔滨人民冲破“夜幕下的哈尔滨”的重重阴霾,同日本侵略者浴血奋战,直至取得抗战的最后胜利,……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领导下,为缓期旧社会遗留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市劳动局不辱使命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劳动工作。
1、采取“包下为”和统包统配就业
哈尔滨市解放初期,失业问题相当严重,全市工商企业由1941年11100个减少到5127个,从业人员由11.5万人减少到2.2万人,各种失业人员12万人。面对这种情况,市政府对官僚资本企业职工实行“包下来”的政策,给予工作和生活出路;对私营工商业实行保护、扶持恢复和发展的政策,组织工商业者与职工互相协助,签订分红合同维持生产(经营),减少失业;扶持和发展支援解放战争的军工和军需生产。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对社会上失业人员,采取政府直接介绍就业和扶持组织各种合作社,实行生产自救,动员移民下乡等办法进行安置。到1948年底,安置106168人,其中政府介绍和协助安置就业44258人,政府协助和组织合作社自谋职业30024人,动员移民下乡9370户31886人,使全市失业人员由1946年占城市人口的21%下降到4.3%,基本解决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
中共哈尔滨特别市委于1948年制定出台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劳动法草案》,同年3月制定出台了《哈尔滨特别市战时劳动条例》(讨论试行稿)
1949年10月20日,市劳动局发布《关于接收职工必须由劳动局备案统一介绍通告》。1950年4月8日,下发《关于统一各厂矿接收职工中八个问题的规定》,要求市内、外各级、各类公私企业、机关、团体在哈尔滨市招聘职工,必须到市劳动局备案,提出具体招聘职工计划,予以适当调剂。1950年,全市废除封建把头制度,建筑业用人实行招聘。同年5月,又发布《哈尔滨市工厂临时雇佣工人的暂行办法(草案)》。1952年,哈尔滨市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市政府将劳动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实行计划就业,统一调配。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用这些政策。
建国初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1950年,市职业介绍所由市总工会移交市劳动局,改称劳动力介绍所。1952年9月,成立哈尔滨市劳动就业委员会。1950年,市劳动局制订哈尔滨市失业问题规划。这期间出台的一系列就业政策,有效地解决了建国初期的失业问题,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基本形成了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就业管理的模式。
2、不断改善工人待遇,逐步提高保险福利待遇
哈尔滨市在全国最早实行对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的劳动保险制度。1947年4月24日,市政府决定对市属机关和国、公营企业职工和残废军人家属实行免费医疗。1948年3月,市劳动局以政府名义发布《哈尔滨特别市劳动保险暂行条例(草案)》。4月1日,在全市国、公营铁路和矿山、军工、军需、邮电、电气、纺织等七个行业实行职工治病免费、家属治病半费制度和老工人生活困难补助制度;12月27日,开始执行《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障条例》、《关于工人、职员退休、退职处理的暂行办法》。劳动保险工作等到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把保护职工人身安全、身体健康作为一项基本政策,陆续制定颁布一系列地方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规,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条件、降低职业危害和生产事故发生,首先在私营企业建立劳资协商会议,通过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等形式,公平合理高速劳资关系。
1950年6月12日,市劳动局制订《哈尔滨市职业保险办法试行细则》。1951年3月5日,又印发《为通告关于实行劳动保险登记手续的规定》。全市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到6月底,93个企业、32705名职工实行《劳动保险条例》。1952年5月15日,《松江省公营企业未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生、老、病、死、伤、残辅助暂行办法(草案)》出台。同年8月1日,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固定建筑业工人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几项决定》。
1953年1月,全市所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全市商业、外贸、粮食、供销、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场、林业等产业和部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全市开始实行企业职工由企业行政发给冬季取暖补贴,1956年,全市开始实行职工交通补贴。
1958年全市开始实行探亲假及补贴制度。1963年,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联合制订《关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暂行办法》。
3、科学进行经济发展初期的劳动工资管理
1950年6月,哈尔滨市按照东北人民政府指示,在公营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这是全市第一次工资改革。其中规定:轻工业工人每月最低75分;重工业工人每月最低90分,最高270分;技术人员每月最低100分,最高1100分。东北人民政府规定,每个工资分的实物含量为:混合粮0.5公斤、白细布0.33米、豆油0.02公斤、海盐0.02公斤、煤2.5公斤。
1956年,根据国务院下发《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全市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实行新工资标准,改实物工资制为货币工资制。同时,国家规定,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不能实行的,实行奖励制度。
1958年以后,市委批准,在新增职工中,实行新用工资标准,共8个等级,最高66元,最低23元。
“文革”中,把奖励制度当成“资金挂帅”、“物质刺激”批判,企业取消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
4、广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1948年4月,哈尔滨机车车辆工厂创办全国第一所技工学校。1950年2月27日,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视察哈尔滨机车车辆工厂,对企业办技工学校培养技术工人的做法予以肯定。“一五”计划期间,全市技工学校发展到12所,培训技术工人1万余人。到1959年,全面培训技术工人和劳动后备力量23万人。
1958年,全市招收学徒5.9万人。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和团市委相继召开职工技术培训会议和学徒代表会议,推广哈尔滨机车车辆工厂等单位办技工学校和培训学徒经验。到1961年,全市技工学校达到62所,比“一五”计划时期增长5倍多。
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全市技工学校压缩到3所。1964年举办半工半读工人技术学校到1965年底,达到60所,在校学生105万余人。
“文化大革命”中,技工学校和半工半读工人技术学校停办,职业技术培训中断。
5、以信访为主处理劳动争议
全国解放后,市委、市政府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发布一系列劳动法规,依法调整劳动关系。采取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企业与工人签订契约和实行集体合同办法,保证劳资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时调解劳资纠纷,减少劳动争议。
1949年10月5日,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劳动争议协议须执行备案手续的通告》。10月25日,哈尔滨市集体合同委员会成立,并在第一会议上,确定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1949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11月28日,印发《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与工作办法》,作为调解劳资关系的集体合同结束。
1958年9月,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中止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关劳动争议问题,通过来信、来方渠道处理。
二、改革开放,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积极作为
1、建立市场就业机制
从1978年开始,哈尔滨市大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陆续返城。1979年,全市待业人员达到22.9万人。市委、市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创办劳动服务公司,采取“单位包子女”的安置办法,1979——1981年,安置32万名待业人员就业。同时,劳动服务公司集体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到1988年,全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职工达23万人。近年来,哈尔滨市各级党委、政府把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力争使每个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实现就业作为追求的目标,始终注重培育“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就业机制,坚持不懈地把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就业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在扩大就业总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增强就业的稳定性。
“十五”期间,全市城镇累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60.8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9%以内。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援助,全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已基本实现再就业或得到妥善安置。其中对零就业家庭实行“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管理机制,努力实现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制度化、长效化,推进建立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就业稳定性。与此同时,积极推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得到改善,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和质量明显提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设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意见》的规定,我市2003年建立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至2007年末,全市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275个,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754个。其中,市区内(不含呼兰、阿城区)劳动保障事务所105个,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180名;劳动保障工作站512个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305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主要承担就业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项工作。建立健全了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类台帐,做到动态管理;认真做好失业登记,强化失业人员管理和失业金发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求职用工信息发布和就业援助活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90。
2、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方面构成。改革开放40多年来,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多年来一贯致力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至2022年末,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见下表:
养老保险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87年哈尔滨市开始实施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
1997年统一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1年进行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做实了个人账户。2005年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同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和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到2022年末,全市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16。5万人、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到737元,并全部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连续实现当期无拖欠。
医疗保险
2001年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城镇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2007年11月作为国务院试点城市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标志着医疗保险在政策上实现了市区的全覆盖,在财力允许、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量降低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困难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水平,使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10万名退休人员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到2022年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168万人。
工伤保险
1999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开始在企业实施。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我市工伤保险的全面启动。为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相继出台了《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意见》、《哈尔滨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荼保险的通知》、《关于推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业农民参加工作保险的通知》,出台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雇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等一系列相配套的文件措施,至此我市工伤保险政策已覆盖到除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从业人员,2022年参保人数达到95万人。基金征缴费达95%。农民工工伤保险将达到27。4万人。为这座“冰城夏都”的魅力城市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氛围。
生育保险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2001年《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企业实施,标志着我市开始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将原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格管理的生育保障方式,逐步改为社会统筹。到2007年底全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63。5万人。这项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纳入法制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久,哈尔滨市进行了劳动制度配套改革。国营企业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等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1987年进行以搞活固定工制度为重点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企业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动力,妥善安排富余人员,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着力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矛盾,重点抓了理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预防处理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工作。全市成立了“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129个,聘用4561个调解员,初步形成覆盖全市各街道及乡镇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总体保持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覆盖全市的解欠工作体系,进行彻底排查,制定清偿计划,出台相关政策,狠抓工作推进,累计完成债务偿还7.3亿元,占全省还欠总量的81%。控制新的工资拖欠取得明显成效,借助劳动保障网格管理工作平台,创立了50个防欠工作责任片区,形成了日常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1987年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并规定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市、区、县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此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当时受案范围仅限在哈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199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哈市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企业与职工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全面展开。1997年市劳动局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标准化仲裁庭标准〉的通知》,在全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展创建标准化仲裁庭活动。要求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庭人员组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批。2000年,全市90名专、兼职仲裁员经国家劳动部和省劳动厅培训考核合格,统一着装,持证上岗。钟裁办案实行程序化,加强监督机制,卷宗管理实现微机化。2005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哈市正式组建,“哈尔滨市劳动仲裁院”,下设综合办公室、立案审监庭、社会保险庭、劳动关系庭,在市总工会设置市劳动仲裁庭分庭。实行办案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形成劳动仲裁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2021年劳动保障与人事局合并又纳入人事仲裁,组建哈尔滨市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院。2022年全市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324件,当年办结8202件,结案率97.15%。
参考文献:
1、《哈尔滨劳动志》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出版
2、《哈尔滨市劳动保障——辉煌六十年》(1948——2008)
注:局内出刊发行,笔者参与编纂
3、《哈尔滨红色遗址》中共哈尔滨市委党史研究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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